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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胶州:打工者命丧大海 赔偿标准五万天理何在?

尘世烟花 @ 2008-05-07 18:31:45

     朗朗天空
   天理何在?

   国家信访局、青岛市各有关部门及媒体:

   反映人:吕建民,59岁,家住河南洛阳市新安县正村乡南岳村

   事  由:儿子吕海生,26岁,于2007年11月18日在青岛胶州海域捕捞作业期间失踪死亡,船主两次共赔偿5万5千元(包括二次来青岛的费用)。一条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葬身茫茫大海,这样的赔偿令我们家属不能接受。

   特提出质疑:

    一、吕海生一年零十个月的工资近三万元到什么地方去了!他的存折和银行卡到那里去了?住在船主家近二年时间一点遗物也没有留下,难易置信。

   他的死亡不象船主说的那么轻松;“晚8时左右不慎掉入大海,经多船搜救无效死亡”。已有三年出海捕捞经验的人会粗心到命就不要吗?150马力的捕捞船为什么没有一点防护措施呢?是否在海上进行了求救?有几只搜救船谁能证明。是否按规定对船员进行了上岗培训。有无救生衣?其中漏洞太多。船主是否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了《海事报告书》。

    二、吕海生所在的捕捞船有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验证书》、《所有权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等。船长是否进行了专业培训?吕海生和船主已形成了雇员劳动关系,是否签定了劳动合同?
    三、吕海生是否被购买了人身保险?受益人应该是谁?
  按2005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植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2002年11月,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农渔发[2002]027号)对实施雇主责任险做出了明确规定:“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履行为所有出海船员购买人身保险的义务。”
    事情经过:

   儿子吕海生1981年05月出生,26岁。从2004――2005年一直在青岛胶州市出海捕捞打工。2006年(春节后)通过青岛中介公司在胶州市营海镇东营村船主郑雯(男39岁,手机:13616393918,船号为;鲁城渔0179)船上出海捕捞打工。

   2007年11月20日上午,家里接到船主电话说;“你的孩子吕海生在船上出事了,要我们马上到胶州市营海镇东营村协商处理孩子后事”。我听后如青天霹雳晕倒在地,经家人救助才清醒过来。情况紧急,我立即和村干部,亲属连夜赶往出事地点,到胶州后安排我们在营海周家村旅社住下。11月21日上午听了他们说的事情经过,我们到胶州城阳河套边防派出所询问出事情况,经边防武警查证确有此事,船主已报案,得到这个证实后,下午我们到出事码头看着茫茫大海。面对现实;人已落海,生还无望。经村干部和亲属的极力劝说我才回到旅馆。

    经过东营村几个村干部和遇难方村干部协商此事。在人地两生的胶州,他们竟然“一口价”以五万元赔偿了结此事,否则,就不承认有此事发生。让死者家属举证上告法院。面对他们的态度生硬,一切由他们说了算;死亡者家属忍气吞声一切听他们的摆布。我们再诚恳也难打动船主蛮横的心。只有无奈接受他们的赔偿协议(父亲拒绝签字由哥哥代签字)。

   哪有这样的道理?父母扶养了他二十六年,需要多少钱?有孩子的人都会算帐。他的父母均健在,难道死者没有赡养义务吗?这是一条鲜活的人命啊!瞬间葬身大海,到底那时发生了什么残酷的事件,孩子是否含恨而去?只有苍天知道!

   在青岛难道就没有公道地方了吗?昭昭青天,和谐中华。在中国大地上煤矿工人出现伤亡事故明文规定赔偿每人20万元。所以对于捕捞生产这一高危险行业来说,渔业行政执法部门除严格监管其安全生产行为外,国家渔业行政主管机关还要加强本行业的准入制度建设,尤其是要建立健全保障渔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事故赔偿的法律法规建设。如《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这是对赔付金额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船舶所有人以何种积极的方式具备这一经济赔付能力,死亡者家属能否获得这一赔付金额,相关的渔业法律法规可将渔业互助保险作为一特定险种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将这种能力作为渔业生产的准入制度之一,依此来提高和保障渔业从业人员发生意外事故后能够得到法律规定的经济赔偿额度。船主按照这个规定要求做了吗?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死亡赔偿金每人也是20万元。

    举例:今年8月,市北区民政局以原告身份向市北法院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民政局作为法定救助机构,代被害无名妇女维权,特提起附带民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6.6万元;被赡养人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由于相关亲属情况现在不能确定,待以后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另行起诉。市北检察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表示,检察机关建议并支持民政部门替无名氏维权,是关注民生的一次有益尝试。这有说明了什么?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即农村户口人员到城镇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经济从农村本户中独立出来,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以体现“公平”精神。而且,200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元。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元。

   但是,我们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被迫暂时接受5万元。合法船主竟如此对待我们外地打工者,给死难者如此简单的解决,我们内心不服,全国打工者更不会答应;现在我们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如何回去向父老乡亲交代?对此事我们感到非常愤慨,农民工海上作业的回报难道就是如此?船主良心何在?

   我做为一个死难者的亲属,恳请你们帮助我们处理此事,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他们转变态度将心比心,站在受害人角度上想一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此事。五万元对受害人家属来说;我们认为是中国目前没有这种最低的死亡赔偿标准,况且,发生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

   我再次恳请政府有关部门关注我们的揪心伤痛之事,给死者家属一个合情合理的答复!我们全家衷心感谢你们!

   死者父母:  吕建民  梁春花   河南洛阳市新安县正村乡南岳村

   联系电话:   13683841451

 
                            二008年05月06日

青岛胶州:打工者命丧大海 赔偿标准五万天理何在?


伤心愈绝的死者父亲在青岛无奈的等待
冤枉啊

青岛胶州:打工者命丧大海 赔偿标准五万天理何在?


无良胶州老板无动于衷

类别:现实生活   31次浏览   4篇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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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蓝色妖姬
蓝色妖姬 @ 2008-05-10 00:08:01 评论
可怜的老人家啊
小妖
小妖 @ 2008-05-09 09:06:35 评论
不平事太多了!愤慨!!

欢迎姐姐加入圣火传递,详情可来小妖屋内一览,人太多了,就没有直接列出姐姐的名字了.
蓝色妖姬
蓝色妖姬 @ 2008-05-07 18:44:51 评论
朗朗天空
天理何在啊?
尘世烟花
尘世烟花 @ 2008-05-07 18:40:07 评论
在青岛难道就没有公道地方了吗?
昭昭青天,和谐中华
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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